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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森规〔2017〕4号 | |
2017-12-26 | |
黑森规〔2017〕4号 关于做好森工林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
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管局及所属各林业局、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公司),带岭林业实验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黑人社函〔2017〕151号)和《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黑森劳〔2012〕340号)的规定,为提高林区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林区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森工林区实施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工作。门诊统筹重点保障多发病、慢性病,对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省人社厅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给予部分核销。即参保居民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人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先累计承担50元门诊医疗费用,超过50元门诊医疗费用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按50%比例核销,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75元。 二、林区城镇居民实行门诊统筹。参保居民可以在林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林业地区定点医院、林场(所)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医。参保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三、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结算时,仅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次月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四、无社会保障卡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就医后,到所在林业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五、按照省人社厅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林区城镇居民不再设个人账户,林业地区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划转个人账户金额,个人账户余额继续使用,直至清零。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2017年6月29日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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